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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备案的前置审批和审批部门(10大类)

2024-08-24 11:43:46APP备案8人已围观
简介 一、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

一、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也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采编发布、转载、传播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出版类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六)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七)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 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审批部门: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三、校外培训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凡营业内容涉及校外培训(包含线上培训、线下培训、远程培训及其他培训形式)类的企业在办理 ICP 备案前均需提供备案所在地省、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文件。职业类培训暂不涉及该内容。

目前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根据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综合研判审批,各地的审批标准有差异,详细咨询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即《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应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申请条件:

在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上,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审批部门: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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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类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另外,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调整了“文网文”的审批范围,删除了原本属于该范围内的“网络游戏”,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行业的管理职责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承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六)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八)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九)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

(十)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十一)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三)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十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部门: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不详

审批部门:

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七、网络预约车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

经营区域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八、金融类

根据所提交的备案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由于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审批部门说明如下(仅供参考):

互联网支付可咨询人民银行。

网络借贷(P2P 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可咨询省金融办、银监会。

互联网保险可咨询保监会。

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咨询银监会。

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基金销售、融资、融资担保可咨询证监会(江苏省备案网站涉及融资、融资担保字样可咨询经信委)。

私募基金可咨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江苏省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提交金融备案相关的审批文件)。

九、游戏类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网络游戏在出版上线运营前需要获得审批,也就是取得游戏版号。

申请材料:

游戏版号申请材料(国产游戏):

(一)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包括:游戏总体介绍、开发运营公司介绍、NPC人物对话、物品道具名称、技能列表说明、任务文本、防沉迷设置说明、游戏内的屏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

(二)游戏演示光盘 [游戏自动演示视频刻盘] 电子版本;录制时长为10分钟左右,包含游戏登录过程、主要技能展示、游戏场景及人物动作展示等信息;

(三)游戏客户端光盘 [网页游戏无须准备] 六份;

(四)游戏申报所需资质材料为:

1)游戏著作权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研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个人享有游戏著作权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版合同、授权书,承诺书;

4)运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icp证复印件、与研发签署的运营协议复印件;

5)防沉迷系统设置说明。

审批部门:

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

十、宗教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即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审批部门: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以上是当前在互联网开展相应服务需要进行审批的大概业务类型,如果您的备案涉及到前置审批的办理,请根据涉及的前置审批类别参考审批部门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准,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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